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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南林财[2005]13号 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南林财[2005]13 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部门预算中财政性资金的清收力度,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督促学生认真履行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收费许可证》上登记的针对研究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各类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和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报经省教育厅、物价局批准备案的各项代办费和培训费。
第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执行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公布的收费标准。其中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收费规定范围内执行学校与委培单位或个人签定的协议标准。培训费和一次性代办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职能部门提出、财务处统一报省教育厅、物价局备案。代收的书籍讲义费,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他代办项目一律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上公布,并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牌中公示。
第五条 费用收取方式。学生学费、住宿费和本专科生入学时的一次性代办费必须使用我校与建行协约的校园龙卡交纳。辅修费等其他费用须到财务处用现金交纳。

第二章 本专科生的收费管理

第六条 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1
、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或新生报到)一周内为集中收费注册阶段。财务处发出指令从龙卡划款收费,并实时将欠费名单发送至(或打印送交)相关部门和学院核对,费用交清者分别在学生证和学生花名册上加盖注册章。
2
、因各种原因未按时交清费用者,开学一周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申请缓交手续,经批准后,持财务处开具的办理缓交学费手续证明到各学院,教学秘书根据证明在花名册上注明缓交字样,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未交清费用(包括已办缓交)者,一律不予注册。
3
、已办过缓交手续的学生,交清费用后,凭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及时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4
、第二学期办理注册时,如前一学期未盖注册章,又无财务处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办理缓交手续证明,属于恶意欠费,不予注册。
第七条 申请缓交的办理:
1
、办理缓交的时间
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一周内,外出实习的在实习返校一周内。超过期限,一律不予办理。
2
、办理缓交的程序
1)住宿费、代办费不能缓交。申请缓交学费前须在龙卡上存入高于住宿费和代办费标准1元以上的金额,财务处划账确认后方予办理。
2)家庭困难:提供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困难证明复印件和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年级辅导员签字盖章后报财务处批准,缓交期限根据所提供困难证明的级别确定,最长不超过当年1215日。学生在缓交期间应积极主动筹措学费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缓交到期后,因银行原因贷款仍未到位的,缓交期限可顺延至贷款到账交清学费之日。因客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者,应在一个月内积极筹措资金交清欠款。
3)其他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年级辅导员签字盖章后报财务处批准,缓交期限为开学(或新生报到)一个月内。
第八条 恶意欠费的鉴定和处理。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恶意欠费
1)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的;
2)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因自身主观原因使国家助学贷款不被批准,超过缓交期限的;
3)因客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2
、对恶意欠费的处理
1)学校将定为恶意欠费的通知送达本人,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2)取消其评优资格及各种奖学金和补助,且不再弥补;
3)不予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
4)一个月内仍未交清费用的,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将自动退学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并在校园内公布。

第九条 学籍变动的收、退费管理
1
、 学生复学、转专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延长学习期限一律按新跟班级的学费标准交费。
2
、 因故转(退)学的退费管理
1)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文件规定,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其他原因自行转(退)学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以内的,退还50%学费;住宿费按实住时间按月计算退还(月标准为年住宿费标准除以10月计),未发生的代办费全额退还;超过一学期的或因受校纪处分而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未发生的代办费外,学费、住宿费一律不退。
2)欠费学生办理转(退)学手续前必须先交清费用,财务处方予盖章。
3)交清费用的学生须及时办理退款,财务处以教务处开具证明的日期计退费。

3
、 休学、复学、提前毕业的收、退费管理
1)交清费用的学生因故休学,其费用原则上不退,特殊情况下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可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退费。
2)休学时已交清费用且未退费的学生复学,不用缴纳当年学费;休学时欠费或已退费用的学生复学,学费按新跟班级的标准缴纳。休学前不论在校学习时间长短,均不重复交费。
3)提前毕业: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收取学费。
第十条 辅修、强化班收费管理
1
、辅修课程:为所选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50%
2
、强化班:在强化班就读期间按照4600/学年标准收费,重新选择专业或被淘汰回原专业就读的,在读四年的学费标准均按照新选专业或者退回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在强化班学习期间的学费标准与新选专业的学费标准有差额的,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
1
、优秀体育运动员享受减免学费待遇,减免比例由体育部确定。
2
、其他减免措施由校长办公会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宿舍收退费管理
1
、申请校外住宿退费:按学生处规定,在每年51日至71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校外住宿申请(欠费者不予办理),报学生处审批。批准后在本学年最后一个星期内到学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同时由本人携带退宿证明到财务处办理下学年停收住宿费手续。已在学管科办理退宿但未在要求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停收住宿费的,以实到财务处办理的时间计退住宿费。
2
、调整宿舍收、退费:需补交住宿费的,凭学管科开具的证明随时到财务处办理,按实住时间按月计算收取;需退住宿费的,凭原交费收据和学管科证明,于每月20日后到财务处办理。原收据遗失,经收费系统查对后由本人写出遗失说明和退款收条退费。
第十三条 毕业离校: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交清所有费用(包括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交清费用),否则按恶意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本校在籍或已毕业的普通本专科生出国留学,由财务处开具收费证明。成教院学生先由所在学院开具收费证明并报校长签字同意后,财务处凭批件再出具学校收费证明。欠费者必须先交清费用。

第三章 研究生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收费原则: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先缴费后注册,先缴费后住宿
第十六条 欠费处理
1
、未取得国家助学贷款,又未按时缴费的学生视为欠费。
2
、欠费生不得参与校内各项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研究生院对欠费生不予办理注册、选课、论文答辩、离校等手续。
3
、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先行缴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学校有权从发给学生的各种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中优先扣转所欠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交各类费用的收据作为已经交费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核对及处理有关退费时使用,遗失不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研究生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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