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产设备采购退税管理工作,根据《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以及《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南京林业大学实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加强领导、认真实施,确保我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一:南京林业大学实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附件二: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附件一:
南京林业大学实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一、国产研发设备报销时需提供的资料
1、采购设备的购销合同(具体要求见第二点“设备购销合同的注意点”);
2、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要求见第三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3、实验基地处开具的资产入库单;
4、设备照片(具体要求见第四点“设备照片具体要求及示范”)。
二、设备购销合同的注意点
1、签订采购合同时要约定出售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2、设备采购必须要提供合同,批量采购必须附设备清单,且合同上购货名称必须与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相一致。
3、根据税务要求设备采购合同的甲方盖章处只能是学校资产部门(实验基地处)的合同专用章,所以二级部门盖章签字必须在空白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购货单位名称必须是“南京林业大学”即税务登记证上的全称,不能简称“林大”,更不能是学校的二级部门如“南京林业大学某学院或某处室”、“客户”、“顾客”等字样。
2、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是一批设备,必须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要求与合同设备采购清单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是南京林业大学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320102466006885。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允许签字、盖章,尤其是抵扣联的密码区不能签字、盖章。
5、国产设备发票项目名称应该是购置设备的中文名称。
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货单位名称”必须是合同中销售方的名称,即对方税务登记证上的全称;“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是合同中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即对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设备照片具体要求及示范:
1、每台设备拍摄两张照片:一张设备全貌,一张设备上的标牌照。二张照片上下排列打印于一张A4纸上;
2、照片全貌应将整台设备拍摄于其中,不能只拍一部分;
3、标牌照需正面拍摄,防止反光,字迹清晰可辩,包含设备名、生产厂家或是“中国制造”的字样等信息;
4、照片下方用文字标注: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使用部门。
示范:
(1)全貌
(2)设备标牌(须生产厂家或是“中国制造”的字样等信息)
使用部门:
固定资产名称:
设备型号:
五、发票办理退税申报时间要求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半年)内,到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得再次申报。所以我校国产设备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逾期前3个月完成财务报账手续,以免贻误退税的申请时间。
六、税务机关审批后的实际退税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国产研发设备采购、报账流程
八、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6、清洗循环设备;
7、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4、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5、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6、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7、电生理设备。
8、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