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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31日起实施)

各院、部、处、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校因公出国(境)财务报销手续,根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的规定>的通知》(南林发[2011]2号),结合学校实际,调整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规定,通知如下:

一 根据南林发[2011]2号文第一条规定凡从校财务处报销出国(境)经费(含全部和部分经费)的、国外或国内其他单位资助的各类出国(境)公务活动,均界定为公派出国(境)活动,公派出国(境)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省政府的出国任务批件或者在出国(境)前到国际合作处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人事处主管的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等境外研修计划,回国报销相关费用时,除提供第一条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与校方签署的协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离抵境往返机票(在境外网站购买国际机票需国际机票收据(行程单)、登机牌及信用卡支付记录一同作为报销凭据)、人事处核批的出国(境)留学生活费用补贴单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或冲账手续。

三 优势学科项目的境外培训研修计划,回国报销相关费用时,除提供第一条所需资料(学生除外),还需提供与校方签署的协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离抵境往返机票(在境外网站购买国际机票需国际机票收据(行程单)、登机牌及信用卡支付记录一同作为报销凭据)、优势学科项目负责人核批的出国(境)留学生活费用补贴单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或冲账手续。

四 其他出境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邀请函(或国际会议通知):外文资料关键内容要翻译成中文,如时间、地点、内容。

2.在境外网站购买国际机票需国际机票收据(行程单)、登机牌及信用卡支付记录一同作为报销凭据。

3.住宿费:临时出国和短期培训,按国家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中长期按月生活补助包含住宿补助,不单独报销住宿费。

4.补助:按以下文件执行。

(1) 临时出国: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2) 短期培训: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3) 中长期出国: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

5.票据:境外取得的票据均应用中文注明时间、币种、金额、用途及经手人签字。

   五 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431日起开始实施,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林业大学

  2013年12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