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各院、部、处、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校因公出国(境)财务报销手续,根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的规定>的通知》(南林发[2011]2号),结合学校实际,调整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规定,通知如下:
一 根据南林发[2011]2号文第一条规定凡从校财务处报销出国(境)经费(含全部和部分经费)的、国外或国内其他单位资助的各类出国(境)公务活动,均界定为公派出国(境)活动,公派出国(境)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省政府的出国任务批件或者在出国(境)前到国际合作处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人事处主管的“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等境外研修计划,回国报销相关费用时,除提供第一条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与校方签署的协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离抵境往返机票(在境外网站购买国际机票需国际机票收据(行程单)、登机牌及信用卡支付记录一同作为报销凭据)、人事处核批的“出国(境)留学生活费用补贴单”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或冲账手续。
三 优势学科项目的境外培训研修计划,回国报销相关费用时,除提供第一条所需资料(学生除外),还需提供与校方签署的协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离抵境往返机票(在境外网站购买国际机票需国际机票收据(行程单)、登机牌及信用卡支付记录一同作为报销凭据)、优势学科项目负责人核批的“出国(境)留学生活费用补贴单”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或冲账手续。
四 其他出境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邀请函(或国际会议通知):外文资料关键内容要翻译成中文,如时间、地点、内容。
2.在境外网站购买国际机票需国际机票收据(行程单)、登机牌及信用卡支付记录一同作为报销凭据。
3.住宿费:临时出国和短期培训,按国家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中长期按月生活补助包含住宿补助,不单独报销住宿费。
4.补助:按以下文件执行。
(1) 临时出国: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2) 短期培训: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3) 中长期出国: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
5.票据:境外取得的票据均应用中文注明时间、币种、金额、用途及经手人签字。
五 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林业大学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