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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全文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完善审计制度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如下框架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审计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履职特点,着眼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更好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研究提出审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严格执行重要审计情况报告制度,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健全审计干部培养和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审计力量。
——坚持依法有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审计工作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破解改革难题,依法有序推进。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取得法律授权的,按法律程序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障碍、影响审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推进审计制度完善。
——坚持统筹推进。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整体谋划、分类设计、分步实施,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各项措施相互衔接、协调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审计全覆盖。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明确审计重点,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和效率。
(二)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围绕增强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和独立性,强化全国审计工作统筹。加强审计机关干部管理,任免省级审计机关正职,须事先征得审计署党组同意;任免省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审计署党组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管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省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报审计署备案。上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
(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2015年选择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贵州、云南等7省市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管干部、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审计试点工作的领导。市地级审计机关正职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委托市地级党委管理。完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制度,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省级审计机关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地方审计人员由省级统一招录。改进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度,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资产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地、县有关部门管理。地方审计机关的各项经费标准由各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不低于现有水平。建立健全审计业务管理制度,试点地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

(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根据审计职业特点,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确保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和审计职业特点,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完善审计人员选任机制,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分类招录,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审计职业保障机制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五)加强审计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培育和弘扬审计精神,恪守审计职业操守,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审计队伍,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查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维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推动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要公告整改结果。
(八)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探索建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外部审计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完善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制度。审计机关要坚持阳光法则,加大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完善审计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工作统筹,形成合力,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
(二)有序部署推进。审计署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框架意见和《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关于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有重点、有步骤地抓好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有关工作的领导,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落实意见和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完善审计制度的需要,在充分总结试点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推动修订完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制度设计,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配套文件: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审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
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通过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加大审计频次,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通过审计全覆盖发现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总结经济运行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公共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公共资金沉淀等情况,公共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以及职责履行情况,以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公共资金的重要性、规模和管理分配权限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坚持以公共资金运行和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为主线,将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相结合,对涉及的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监督,加大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关键环节的审计力度。
三、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重大投资决策及投资绩效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绩效。根据国有资产的规模、管理状况以及管理主体的战略地位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的内容。
四、对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有资源的稀缺性、战略性和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加大对资源富集和毁损严重地区的审计力度,对重点国有资源进行专项审计,将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主要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重大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等,以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周期。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等相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六、加强审计资源统筹整合
适应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加大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力度,避免重复审计,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在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编制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既要突出年度审计重点,又要保证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全覆盖。整合各层级审计资源,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全面审计,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宏观性作用。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体系,明确各项审计应遵循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提高审计的规范性。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揭示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达到以点促面的效果。建立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审计监督成效。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除涉密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七、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大数据集中力度,对获取的数据资料严格保密。适应大数据审计需要,构建国家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
《关于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全文如下:
  为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在部分省市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地区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 改进领导干部管理制度
按照党管干部、统一管理的要求,改进地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制度。任免省级审计机关正职,须事先征得审计署党组同意;任免省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审计署党组的意见。市地级审计机关正职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委托市地级党委管理,直辖市所属区、县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以委托区、县党委管理。任免市地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正职,须事先征得省级审计机关党组同意,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免县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省级审计机关党组(或市地级审计机关党组)的意见。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管理,选拔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诚干净、尽责担当、能力过硬的干部充实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经历。审计署要建立健全对省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制度,省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市地、县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

二、完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制度
按照科学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化地方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审计力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省级审计机关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强化省级审计机关干部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职能,充实市地、县级审计机关业务力量,根据需要设置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地方审计人员由省级统一招录。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审计机关中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事业人员身份问题,要进行统筹研究,以保证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
三、 改进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度
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预算和资产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地、县有关部门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地方审计机关预算编制、经费安排、资产配置等方面,要考虑审计机关经费和资产管理的特点,充分听取省级审计机关意见。地方审计机关的各项经费标准由各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不低于现有水平。按照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划转工作。
四、 建立审计项目计划统筹管理机制
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省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当地中心工作,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除上级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外,市地、县级审计机关每年结合当地中心工作,提出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当地政府审核后报省级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需要调整的,原则上要按原程序报批。根据实际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可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异地交叉审计。
五、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制度
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市地、县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听取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意见并报经上级审计机关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地、县级审计机关完成的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在本地的审计任务,审计结果经部署任务的审计机关同意后,可纳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除涉密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 建立健全审计执法责任制
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制度措施,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报告、依法公告。建立健全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对发现的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 统筹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着眼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审计信息系统,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地方审计机关收集的审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按审计署规定的标准、方式、要求统一集中管理。加强审计数据的综合利用。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推进联网审计。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大对基层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八、 加强组织领导
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要坚持整体设计、试点先行。审计署、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试点任务要求和各自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和推进。2015年,在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贵州、云南等7省市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方案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努力营造良好改革环境,确保审计队伍思想稳定、审计业务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关于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建立符合审计职业特点、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提升审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根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现就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和审计职业性质特点,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按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审计专业技术类职位和综合管理类职位,对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审计专业技术类职位,优先保证市地、县级审计机关的专业力量。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可以相互转任。

二、建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
按照审计人员能力与权责相匹配的原则,综合考虑政治素质、廉洁自律、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因素,建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合理确定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层次,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一般不高于所在单位规格。建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业绩评价体系和职务晋升机制。
三、完善审计人员选任机制
实行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分类招录制度,招录时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审计专业人员比重;调入人员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经历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拓展特殊人才招录渠道,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完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设立正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对专业能力有要求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任职条件之一。审计组长、主审等关键业务岗位,应当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四、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审计职业岗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层级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健全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发生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严格追责问责,根据情形降低或取消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层次,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对审计人员发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泄露重大信息、干预审计活动等情形,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五、健全审计职业保障机制
结合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统筹研究审计人员的工资待遇,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完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审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涉诉应诉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因履行审计职责发生的涉诉应诉事项。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持续提升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序的工作机制。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的具体办法和方案,适时启动实施,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审计职业化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