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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南林审[2014]3号)

                                                                                                                         南林审〔201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和学校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即为任期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即为离任审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包括领导干部所在岗位的已任时间。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它年度。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审计对象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和其它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学校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在审计以上内容基础上,要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组织部委托,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由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不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的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七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年度计划;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工作职责: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工作职责: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所在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以下称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纪委、监察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务处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根据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经济责任及指标;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料、资产管理资料。

审计处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实施审计;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初,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向联席会议提出当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

(二)联席会议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校党委批准后,列入审计处工作计划;

(四)党委组织部根据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姓名及简要情况、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时段、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审计工作时限及其它有关事项;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报请主管干部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委托进行立项,并根据审计项目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时,可聘请审计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征得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对象及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要进行审前调查,了解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分别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它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

审计对象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对象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或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单位或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和总结、会议记录和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分别对其述职报告和其它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召开进点会。进点会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审计对象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组织部有关人员和审计组成员;

(二)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审计组或审计对象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其它需要反映的情况。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要征求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要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纪委、人事处、监察处。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处在对领导干部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后,须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审计评价。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处理的,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审计对象干部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林业大学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南林委〔200440号)、《南京林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南林审〔2009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