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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青年教师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林后管〔23015〕3号 2016年1月11日发布)

(南林后管〔230153 201611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青年教师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住房”)管理,合理利用学校房产资源,切实有效解决青年教职人员的短期住房困难,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租赁住房是指学校在新庄校区南大山东南侧新建的10幢住房,户型包括建筑面积40㎡单室套和60㎡两室一厅,用于青年教职人员短期承租居住,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临时性周转过渡用房。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租赁住房入住申请及日常管理,监察处、校工会负责全程监督。

第二章 申请租住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租赁住房申请租住对象

1.租赁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及之前24个月内进校的事业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

2.租赁住房交付使用之日前已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甲楼,青教 B公寓,一村69栋等)且合同期未满的青年教职人员。

3.引进人才入住租赁住房根据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条 租赁住房申请租住条件

1.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2.单身青年教职人员可申请建筑面积40㎡单室套或床位。

3.婚内青年教职人员可申请建筑面积40㎡单室套或60㎡两室一厅。

4.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以一方申请。

第三章 申请租住程序

第六条 申请租赁住房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人向后勤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林业大学青年教师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户口簿或其他居住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审核、公示

后勤管理处收到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在南京林业大学网站公示。

3.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后勤管理处通知申请人,签订《南京林业大学青年教师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并办理相关租住手续。该协议不作为户口迁入的依据。

第四章 租金、租期与退租

第七条 租金

1.租金标准为南京林业大学新庄校区所处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60%

2.租金标准随市场因素的变化按年度动态调整并提前公告。

3.租金收入专项用于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及维修等。

第八条 租赁期限与续租租金

1.初次申请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三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2.已租住周转住房(甲楼,青教 B公寓,一村69栋等)申请租赁住房的,租期合并计算。

3.租赁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2个月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续租申请审批通过后,签订续租协议,续租期限不超过一年。

4.续租期租金标准按南京林业大学新庄校区所处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100%计缴。

第九条 租赁期满,租赁协议自动终止。租赁人应主动按期退房,结清房租、水、电等全部费用,后勤管理处对租赁期满房屋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者,按第五章相应条款追究租赁人责任。

第五章 租赁责任

第十条 租赁人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相关费用。逾期未缴,学校有权终止协议,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一条租赁人不得装修房屋、损坏房屋结构、拆改配套设施、搭(改)建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如有违反,后勤管理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按租赁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人应无条件退还租赁住房,并终止租赁协议。

1.租赁期满。

2.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赁住房入住资格。

4.改变租赁住房用途。

5.出租、出借、变相转租租赁住房。

6.其它符合应退出租赁住房情形。

第十三条 租赁人应退出租赁住房而未退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