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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南林财[2002]07号 2009年11月10日发布)


(南林财[2002]07 2009年11月10发布)



第一条 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无形资产的利用行为,保障技术创新者合法权益,及时有效防范运作风险,更好地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南京林业大学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权利和收益的资产。学校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含校属单位、团体、企业名称,中央和地方政府设在校内并由我校管理的研发机构名称等)、校徽、校誉、专利、非专利科研成果和技术、商标权、特许权、著作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土地使用权、各种冠有校名校徽的标识等资源。
第三条 一切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取得科研经费或利用学校实验条件形成的专利、非专利科研成果和技术,都归学校持有;与外单位签署合作研究或联合开发合同或协议时,应明确学校对预期成果的占有份额。
第四条 无形资产实行分别授权、分类管理。学校对下列职能部门授权:土地使用权由后勤处管理;本专科招生权由学工处管理;学籍管理权由教务处管理;研究生招生与学籍管理权由研究生部管理;成教招生与学籍管理权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校名(含第二条所述的下属或附属单位名称)校徽由校办管理;专利、非专利科研成果和技术、著作权、应用程序及有关的无形资产由科技处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法律服务;财务处负责备案与账务处理。
第五条 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是:权属确认、登记建档、报表统计、开发利用论证、对外合作(包括联营、转让)谈判、签约以及纠纷诉讼等。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开发利用(含公益性质利用)我校持有的无形资产,必须先经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必要时聘请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禁止一切自主式的对外签约活动。对外的科技合同必须由科技处统一签订;利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对外合作,必须先经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集体对外谈判后,将合同文本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定、由校长签署。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证、已完成的科研课题及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立项文本或批文、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等原件资料,必须在每年年末终了由职能部门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复印件必须及时送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职能部门保存另一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转化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由财务处入账,按校内相关政策分配提成。学校将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项目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分配及奖励办法由科技处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发利用学校其他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由财务处入账,按学校相关政策分配提成。校办企业经批准自行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其收入上缴办法另定。
第十条 校内单位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个人自负;收入不如数上缴学校财务的,以私设小金库论处,没收全部所得,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利用本单位公章私自与外单位签署含有经济利益成份的合同,给学校带来民事诉讼的,除按第十条作出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告诫、待岗交流,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十二条 个人利用职务、名声、学校无形资产招摇撞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行政责任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诉诸法律,并开除公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